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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威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内江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内府办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威远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区二环路形成的环形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场所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市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县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加强组织实施

威远县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由威远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四、严格监督管理

除经审批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场所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安监局:0832—8238396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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