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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给全县考生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3日止的高考、中考期间,在我县实施以下环境噪声强制性管理措施。

(一)在县城区高考、中考考点和各镇中考考点、食宿点附近,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和金属加工等活动,其环境噪声的排放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在当日22时至次日7时和当日12时至15时期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事先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可进行。

(二)禁止餐饮业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休息。特别是在居民区和学校附近,当日22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种营业活动,县城区各文化娱乐场所在高考期间(6月5日—6月7日)暂停营业。

(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应做到达标。

(四)在县城区、各镇中考考点、食宿点范围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或采用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式从事的日常生活和商业经营活动。

(五)严格控制、审批各类展销会、演唱会、集会和室内外娱乐活动的举行,防止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休息。

(六)高考、中考期间,在距考点、考场500米范围内,除紧急抢险和救护等特殊情况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噪声污染干扰考场环境;一切车辆必须服从交通管制。

(七)高考、中考生主要食宿点附近,在当日22时至次日7时和当日12时至15时期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

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经营活动和行为,防止产生噪声干扰考生学习和休息。

三、高考、中考期间,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力量进行巡查,对有禁不止、擅自进行违规作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从严处罚。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241359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8105536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威远生态环境局12369    县教育体育局8222957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8222483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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