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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强化党建引领探索建立涉黑恶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

威远县检察院在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十大行动”中,积极探索建立涉黑恶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为创建幸福美丽威远而扎实工作。

一、依法依规开展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应坚持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和属地救助原则;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司法救助。

二、明确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涉黑恶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应当包括案件直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范围包括: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轻伤、轻微伤或一般残疾、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导致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等情况。

三、严格司法救助工作程序。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应主动了解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状况,告知被害人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和提出申请的相关条件及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

四、明确责任追究。救助申请人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得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并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贿赂,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金。(刘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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