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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近日,威远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原告李某某等24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李某某等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在原威远县焦化厂工作,每人工作时间不等,由于历史原因,李某某等人在原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未缴纳。2019年12月,李某某等人按照相关政策到社保部门补交在原企业的养老保险未果,2020年4月便向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引起诉讼。

该批案件人多面广,且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分管院长彭华清高度重视,将该批案件作为“四类案件”进行监管,并提交民商事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庭前,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中,煤焦化公司对李某某等人与原焦化厂、原冶金化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每个人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存在一定差异,并认为李某某等人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合议庭适时休庭,组织双方就每位原告与原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间进行确认,就煤焦化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组织双方代理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李某某等人与原企业从1996年1月至200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的协议。

本案的及时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的辛苦调解表示感谢。一位原告说:“谢谢法官,在我心头几十年的事情终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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