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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户违法! 市场监管有“法”可“医”,违法必查!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临,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打击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价格虚假问题,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行业乱象整治和“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采取“两不一直”执法模式,即检查前“不做宣传、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对城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高发行业和领域开展“狙击手式”的突击检查,通过线索摸排、艰苦取证,执法人员在此次行动中圆满查处家具行业系列案,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源查找上周密策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证据收集上出奇不意:据悉,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家居销售行业检查中发现,除了部分商家在经营场所摆放消费者个人详细信息外,另有个别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还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在当事人还未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完成了对相关资料的扣押和原始证据的提取。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充分研究相关法条内涵,深入实际走访调查,不搞粗放式办案,保障执法有“温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使得当事人口服心服,促进执法实践与普法教育相互融合。

案件处理上依法行权:经查实,部分商家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虚构家具销售原价误导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截至目前,该局立案“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价格欺诈案”系列案件6件,结案5件,罚没款入库7万元。

案件效果上打规并举: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始终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找准“突破口”精准分析研判,探索办案模式,对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价格欺诈的行为快速取证、严谨依法、适度处罚,达到了“查办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行”的目的,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显著提升。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商家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切勿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虚构原价,严守法律底线,依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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