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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法院依法严惩一起非法采矿犯罪案件

6月1日,威远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威远县侨生能源公司罚金3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胡德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廖文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单位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在对2833工作面进行采矿作业过程中,在明知施工中出现误差,挖掘的平巷偏斜超出采矿许可范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新、总工程师廖文彬仍然决定继续按偏斜至界外的平巷组织采煤 1200余吨,价值32.946万元。2017年11月1日,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新在接受内江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询问时,供认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2018年1月5日,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新及总工程师廖文彬到威远县公安局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1200余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禁止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胡德新、廖文彬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非法采矿罪,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单位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德新犯罪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向内江市国土局供认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被告单位自首。被告人胡德新、廖文彬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被告单位时即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亦属自首。被告单位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胡德新、廖文彬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秩序,根据被告单位威远县侨生能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胡德新、廖文彬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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